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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哥李辉最近遇到麻烦,他在一家会计公司上班,2013年的一天,会计公司分管的一个单位的报账员王浩然在报账时,责任会计金华发现有笔43万的房屋装修差一份验收报告,要求王浩然出具一份验收报告。 王浩然为了方便省事,想自己写水平又不行,不会写,求堂哥李辉代写,李辉因是熟人,不好拒绝,写明:工程合格,并由领导班子成员验收。整个过程李辉不是王浩然单位的人,都是编的,交王浩然了。王浩然也不看,因自己是工会主席,带有公章,就盖上单位公章,交责任会计金华做账。 后来,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出现一人伤亡,检察机关调查时,找到验收合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王浩然说,验收合同是堂哥李辉代写的,由堂哥李辉承担责任. 请问,堂哥李辉应该负什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什么。?

辽宁-大连 发表于:2016-12-2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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