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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买的门面房签合同时面积为26平方,现在说实测为29,让补那三平方的钱。合同上写的条款也是写明以政府产权登记证上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想问诸位能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只多付未超过3%的部分,在实践中能否与开发商谈妥,其他十几户商家也是同样的情况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6-12-3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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