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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有点问题想咨询一下啊,我有个案子 二审已结束,对方的文书刚送达几天 因为有冤情我要接着申请再审,我计算大概时间就是在给对方送裁定书前后不超过5天吧 给我发了个限高令,这法院压根没有找过我申请执行,这手续合法么?我联系这上边的执行法院 法院办案人员说对方压根没有找过他 还有一个事 裁定书不是应该两边一起发么? 为什么我这边12月底就发了 我申请再审时候需要一个判决生效证明 一直找中院 中院对我说别急 还没给对方寄呢 这时间差了快2个月了 这中间有猫腻吧?中间多次找中院要求出具生效证明 办案人员都推脱说过几天 过几天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7-02-2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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