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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进口了一批食品用于员工消费,应缴纳增值税税款100万元,可是A公司即使取得这个100万元的缴款书也不能抵扣,于是和B公司供合谋,伪造了一份书面的代理进口协议,让海关将缴款书开具给了B公司。经查证,该批食品由A公司销售而用于员工销售,货款也是由A公司实际负担的,A公司收取了B公司20万元的费用(即让渡缴款书的费用)。该案中,AB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北京-海淀区 发表于:2017-03-0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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