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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哥哥一起从甲公司承包电信公司的通信工程做,找了一些民工帮忙。我们和甲公司的承包合同上附了一份安全协议,明确说明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我们自己负责与甲公司无关。我们也和我们的民工签了合同,里面订了一些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的,其中说上班不准穿拖鞋。结果有一个老员工没在合同上签字,我们在电梯里施工的时候他就穿拖鞋去,然后在电梯里拖鞋被电梯夹到,导致小腿骨折,脚背肉绽开。住院两个月。我全程陪护。医药费花了十多万,我们全部承担起了,我们没钱就向甲公司借了一些,现在出院了,脚也快好了,保险报下来就换了向甲公司借的钱。现在那个员工要保险的钱,意思就是要我们的钱,不好得么就说要保险的钱,因为现在每次从区县来昆明复查还是要叫我们车接车送的。 请问张律师我们这种事故我们的责任有多大?如果要私了我们大概要陪受伤的员工多少钱?公了大概会是怎样的一个结果?谢谢!

云南-昆明 发表于:2017-04-1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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