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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编的老师,我单位2016年1月的一条:“2013年元月至2015年12月,请假累计满22天降低一个岗位等级”把我从中级岗位的8级降到了9级,工资直接每月少246元。请帮我看下,这条制度受法律的保护吗?2016年订的制度能约束前三年的行为吗?我降低岗位等级是处分吗?我如何维权?劳动仲裁受理吗?

河南-郑州 发表于:2017-05-0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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