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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判决为无效,且用人单位阻止劳动者进入办公场所,但劳动者有权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 合同,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因此支付“没有提供劳动的工资”,劳动部的法规只是补充也不能违反这个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这样的判决合适吗?

河北-石家庄 发表于:2017-05-1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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