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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老板前几年以公司名义和一自然人合伙办了一家公司,那人为公司法人代表,去年12月30日,我公司与对方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对方股权转让款,但对方公章和银行印鉴章一直迟迟不交,一直到今年4月份才交给我公司,并与此时到工商办了股权变更手续。请问和对方签定协议并支付约定款项的时候这份协议有法律约束力了吗??因为对方在我方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后,利用公章银行印鉴章没有移交的期间,去业务单位转走了59万的货款,请问涉及到民法还是刑法,还是两者兼顾

江苏-盐城 发表于:2017-06-1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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