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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汽车受到1、价格欺诈(标价136000元实收了167700元),2、服务欺诈(电动汽车电池承诺保60万公里,收到车时保修说明书上只有15万公里),3、商家不开发票,4、收到车的第二天即发现汽车有充电不正常的质量问题,我们提出换车或退款商家不同意。以上四点可以用合同法1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条、22条、23条、55条、价格法13条,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吗?

广西-南宁 发表于:2019-01-0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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