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放弃追溯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继续代位行使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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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倒垃圾时被玻璃扎伤,医疗费都花了6.7万了,厂里不赔偿,我想请律师打官司,有那种可以作风险代理的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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