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怎么规定?
发表于 2021-01-07 17:43
向TA提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因此,在刑事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案件专业律师介入越早越好,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黄金37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我想问一下.刑事案件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接下来该怎么做才能替他们辩护
私人律师2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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