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3-20
在涉外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中,当夫妻双方长期定居海外而主要资产留存国内时,如何有效地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国内资产、确保未来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是实践中颇具挑战性的问题。近期,本律师主办代理的一起涉及中国与奥地利的离婚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入剖析的实务样本。本文将结合本案的具体操作,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探讨在此类情境下的核心策略与操作要点。
一、 案件背景:管辖权冲突的现实困境
本案的基本情况为: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户籍地均在中国厦门,但近两年已共同定居奥地利。双方感情破裂后,男方委托我们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核心诉求在于分割位于国内的不动产及大额存款。然而,诉讼程序启动后,我们获悉女方已于更早时间在奥地利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或者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国内一方住所地或原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此类情况的管辖规则作出了明确指引。因此,从纯粹的法律规定上看,国内法院受理我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并无不当。
然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往往超出法条的简单推演。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基于审判效率与执行便利的考量,向我们提出了现实建议:鉴于女方作为原告已在奥地利提起诉讼且可能拒绝回国应诉,若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虽到庭但拒绝就国内财产状况进行实质性陈述,法院将难以对离婚及相关财产分割问题作出有效审理。最终,判决可能因事实无法查清而被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相关程序,驳回起诉后当事人需等待六个月方能再次提起诉讼,这将导致诉讼周期被不当延长,并使国内财产处于长期不确定的风险之中。经过权衡,我们与当事人协商后,决定先行撤回国内的离婚诉讼。
二、 策略转换:以“财产确权+保全”构筑安全防线
撤回离婚诉讼并非意味着放弃对国内财产的权利主张,相反,这促使我们采取了一种更为直接和高效的防御性策略——提起“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纠纷”之诉,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1.提起确权之诉的法律基础与目的:本案中,国内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等主要资产虽登记于女方一人名下,但均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该等财产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我们提起确权诉讼,核心诉求即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案涉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诉讼独立于离婚程序,其法律关系明确(仅涉及财产权属认定),事实相对清晰(只需证明财产取得于婚姻期间),因此受涉外因素(如被告在境外)的干扰较小,更容易获得法院的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
2.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更为关键的是,在提起确权之诉的同时,我们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案中,财产均登记在女方名下,其完全具备单方转移、变卖资产的条件。若女方在境外诉讼期间或判决前后处置资产,将严重损害男方潜在的财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我们向法院充分阐明了女方转移财产的现实风险,并依法提供了担保,最终成功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及查封不动产,为核心资产的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亦对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时限作出了严格要求,确保了保全措施的及时性。
三、 路径衔接:为跨国判决的承认与财产分割奠定基础
采取上述策略,并非否定奥地利法院离婚诉讼的效力,而是为可能到来的跨国司法程序衔接做好国内法层面的准备。
首先,奥地利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需要经过我国法院的承认程序方可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等规定进行。过程往往耗时较长,且需满足判决已生效、程序合法等多项条件。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无论奥地利的离婚判决是否、何时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我们已经通过国内的生效确权判决,在法律上固定了案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旦需要实际分割(无论是在奥地利判决被承认后依据其执行,还是因故仍需在国内启动分割程序),我们都可以以此确权判决为依据,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极大地简化了后续程序,避免了在承认外国判决阶段可能出现的关于财产定性的争议。
四、 实务启示与风险提示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出处理类似涉外离婚财产纠纷的几点关键经验:
1.管辖权选择的务实考量:在双方均定居海外且已在境外启动诉讼的情况下,坚持在国内进行全面的离婚诉讼可能并非最优解。应优先评估被告配合度、证据在境内的可调取性以及法官的裁判倾向,避免陷入程序空转。
2.财产保护措施的先行性:当财产存在被转移风险时,应果断利用“财产确权纠纷”这一独立案由,结合财产保全制度,快速在国内法律框架内锁定资产权属并冻结其状态。这是保护财产价值不被侵蚀的最有效手段。
3.法律程序的协同布局:国内的确权、保全程序与境外的离婚诉讼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并行不悖、互为支持的策略组合。国内程序为境外判决的潜在执行扫清了产权障碍,构成了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安全网”。
4.关注资产在谁名下: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境内资产,另一方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可对其少分或不分。提前采取保全和确权措施,正是为了防范和固定此类行为证据。
总而言之,在全球化背景下,婚姻家事案件的跨国因素日益增多。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精通国内实体法与程序法,更需具备全局视野和策略灵活性,善于运用不同的法律工具组合,在复杂的程序迷宫中为当事人开辟出一条最切实可行的权利实现路径。本案所采取的“以财产确权与保全为中心”的策略,正是这种实务经验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