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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大律师网     2026-03-20

导读:《民法典》婚姻编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互负忠诚义务,但这一规定属于婚姻编中倡导性的道德规范,且未对夫妻

《民法典》婚姻编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互负忠诚义务,但这一规定属于婚姻编中倡导性的道德规范,且未对夫妻因违反忠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进一步的明确,而现实婚姻生活中,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给家庭和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除一方有特别重大的过错,受损害方要通过法律强制性手段寻求更多的救济比较困难,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固,以及个人权益,人们会寻求以契约方式,通过协议来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的存在具有其现实意义。因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未做具体的规范,导致各地法院裁判各不相同,本文以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中结合夫妻忠诚协议一般包含的内容及所涉及的争议问题来探讨忠诚协议的效力。


一、我国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态度

(一)法律不禁止夫妻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实际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体现,是一种倡导性、宣誓性的内容,表明我国法律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观,但是对于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未实质性的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不予支持。因此,我国法律对单独以夫妻忠诚协议提起诉讼持有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社会反响却未能因此平息。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因违反忠诚义务的原因导致婚姻走向破裂的占很大比例,有些夫妻在出现忠诚危机时选择挽救而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另一方为弥补过错,也会配合签订忠诚协议,都是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关系,因为家庭客观条件各不相同,内容也五花八门,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及个人权益的保护。那么如何能让忠诚义务不成为虚设的法律义务,让人们在法律框架体系内通过意思自治,来拟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既能树立立法的权威又保障婚姻的稳定持久成为立法者的重要课题。因此学界和司法实践对忠诚协议约定内容效力性研究也就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夫妻忠诚协议一般涉及的法律问题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明确忠诚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忠诚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而自愿签订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会包括对不忠行为的定义、预防不忠的措施、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后的赔偿责任等内容。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制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这隐含了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质,对忠诚义务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的一种协议。其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表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财产关系,但它也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者,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这说明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忠诚协议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而设定的一种日常生活行为规范。

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自主设定的一种协议,如果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双方都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那么协议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既然如此,《民法典》为何做出相对含蓄的表述,即允许协议的存在,但不赋予协议内容强制执行力的效力?笔者认为一方面在于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忠诚协议以离婚为条件成就,这与法律保护的婚姻自由制度相冲突,类似涉及解除或放弃某种身份关系的权益的约定无效,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忠诚协议无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国家倡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统一,以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为立法目标,法律过度干预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更多的负面社会效果,故而有此态度和立场。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夫妻忠诚协议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近些年离婚率不断攀升,而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原因。《民法典》虽对夫妻应互负忠诚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落实到实际解决问题时受损害方却不能明确寻求到法律依据以充分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正是因为我国法律对忠诚义务立法的目的与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大的差距,造成受损害方所能得到的司法救济途径十分单一,夫妻忠诚协议的需求孕育而生,一方面在法律框架体系内能调整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又能对双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在考虑不忠成本的情况下规范自身的行为,实现家庭的稳定。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所应考量的因素

1、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夫妻忠诚协议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法律赋予人们自由的空间处置个人财产和权益,但是涉及侵犯他人人格权利、身份权利等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则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相关法律规定的为准,没有规定的,才能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法,因此,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前提还需要具体分析约定的内容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内容。如(2020)京0113民初9414号王某与汪某分家析产纠纷中,王某依据婚内协议约定“任一方因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的内容,法院认为“当事人离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付出以及贡献,同时还需要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导致婚姻破裂的影响,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以平衡夫妻各方的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净身出户”“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类似的规定虽然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与合同有效的条件相违背,不能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忠诚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协议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或者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则协议是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现实生活中,过错方在违背忠诚义务被另一方发现,有可能出于心虚或愧疚而做出非自身真实意愿的决定,因此,法律在判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时还会考虑协议内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是否过重,明显超出过错方的承受能力,如类似约定一方出轨则应向另一方赔偿大额的财产,或者支付大额抚养费用等,若法律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的案件,作为无过错方要举证证明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又要对该协议未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做进一步的证明,就有可能导致为举证收集证据而做出侵犯个人隐私等恶劣行为,夫妻之间感情纠葛有可能酿成刑事犯罪,这不仅不能保障婚姻的稳定,反而增加婚姻的成本,甚至为达经济利益而迷失,放弃本可以挽救的婚姻。夫妻感情本应同心同德携手并进,提高自身道德标准规范自身的行为,自由经营婚姻,不能因法律过多干预,而破坏了婚姻本来的宗旨。

3、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忠诚协议,不能违背社会公众看待一般事物的价值判断,不能违背伦理道德,一般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主要目的正是基于稳固婚姻,遵循一夫一妻制,若一方背叛感情,违背忠诚义务,本身就是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典型事件,若单纯只是从道德评价上给予批判,从人性角度考虑,大多数时候并不能对其行为给予约束,更不可能有震慑作用,因此从这一角度讲,通过法律手段对过错方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戒,亦能达到警示效果。

结论

依前所述,结合我国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法律未明令禁止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的稳固而签订忠诚协议的行为即可为。在婚姻生活中双方为其日常行为做适当的约束,并约定违约方承担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责任具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虽然法律对于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一般的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往往对受损害方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也都受到极大的损害,通过已有的法律法规所能得到的赔偿或者补偿是远远不够的,况且伴随出轨、与婚外异性同居等违背忠诚协议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对原配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甚至对另一方的遗弃,而过错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大,甚至无过错方因无法举证精神损害的程度而得不到任何赔偿,导致法律的规范形同虚设,对过错方达不到震慑作用,反而助长了歪曲的婚恋观。虽然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说,但是法律的适用最重要是要均衡各方法益,同时也要对弱势方和无过错方给予更多关注和利益的保护,只要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保留忠诚协议的可诉性,也是弘扬忠诚良善婚姻观的一种体现,使无过错方在精神上得以慰藉和经济上得到适当的补偿,也给予过错方一定的震慑作用,在越雷池的时候,三思而后行。

当然,我们在看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时,不能单纯像分析单一法律问题去做简单推理,婚姻中所涉及的问题既有法律问题,也有道德问题,婚姻关系所牵扯的一系列的社会关系无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而忠诚协议只是婚姻问题折射出来的一个具象反应,基于情感与利益的交割,单纯依靠法律来调整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也需要用道德标准予以规范。立足现实,培养夫妻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感情,寻求合理正确的解决方法,这才是婚姻家庭法真正的伦理价值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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