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逸斐

提问
顾逸斐律师文集

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实际案例

大律师网     2026-02-24

导读:权利要求书;申请日;创造性;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相同的技术领域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现有技术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公知手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 1 为中国专利文献。本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一种可连接轮椅的电动车头。证据 1 公开了一种手动轮椅与电驱动装置快速装拆的连接结构,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披露了如下内容:连接结构包括手动轮椅、电驱动装置;手动轮椅的前端机架横梁 4 上设有供固定电驱动装置的快速连接座 3、电驱动装置 1 设有锁扣机构;L 型的快速连接座 3 底及背均为槽型,底槽设有供锁扣机构锁舌插入的舌孔 32,背槽腹板上端设有钩住锁扣机构尾板的弯钩 31;锁扣机构含本体 2、锁舌 26、压簧 24、盖板 25、支架座 6、手柄 5,锁扣机构通过回转副空腔 21 与电驱动装置 1 的立柱回转连接,锁扣机构的尾板 23 卡在快速连接座 3 背槽的弯钩 31 内,锁扣机构的锁舌 26 插入快速连接座 3 底槽的舌孔 32 内。手动轮椅前端机架的左/右支腿 41/42 各设有左/右凸台 43/44,横梁 4 的一端铰接连接在左支腿 41 的左凸台 43 上,横梁 4 的另一端带有锁扣扣合在右支腿 42 的右凸台 44 上,所述锁扣由回转连接在横梁 4 上的转柄 45、及右凸台上的开口槽孔 46 组成。 工作时,使用者坐上轮椅后,双手握住电驱动装置的手柄呈倾斜状靠近手动轮椅,电驱动装置的锁扣机构的尾板沿快速连接座的背槽滑移,锁扣机构的锁舌弧面进入快速连接座的底槽一边滑移一边压缩,随着电驱动装置位置的变换,当锁扣机构的尾板卡在快速连接座的弯钩内的同时,锁舌释放进入快速连接座底槽的舌孔内,将电驱动装置卡位在手动轮椅的快速连接座上。反之,先解锁,再倾斜电驱动装置滑出即可。退出了电驱动装置后,若要解除横梁的约束,可转动横梁上的转柄,令转柄的方向与凸台开口槽孔的方向一致,再提起横梁,使用者可无阻挡地从轮椅上下来。

对比可知,证据 1 中,手动轮椅的前端机架横梁 4 上设有快速连接座 3,电驱动装置 1 设有锁扣机构,通过锁扣机构与快速连接座 3 的相对滑入卡位和滑出释放动作,可实现电驱动装置 1 与轮椅的连接和解锁,因此证据 1 中横梁 4、快速连接座 3 以及电驱动装置 1 整体上构成本专利中的可连接轮椅的电动车头;其中证据 1 的横梁 4 相当于本专利的横梁,前端机架的左右支腿 41/42 相当于本专利的轮椅前轮立柱,横梁 4 一端铰接连接在左支腿 41 的左凸台 43 上,另一端带有锁扣扣合在右支腿 42 的右凸台 44 上,可见其公开了横梁可拆卸地与轮椅前轮立柱连接;证据 1 中的快速连接座 3 相当于本专利的卡合部,结合图可以看出,其设置在横梁 4 的中部;证据 1 中的电驱动装置 1 相当于本专利的电驱动车头,其显然包括驱动部,电驱动装置的立柱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杆体,电驱动装置的手柄相当于本专利的把手;锁扣机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接部,同时基于证据 1 说明书的描述“锁扣机构的尾板 23 卡在快速连接座 3 背槽的弯钩 31 内”可知,其公开了卡接部与卡合部位置对应且适配卡合连接。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区别技术特征是:本专利的横梁(8)通过连接架与轮椅前轮立柱(2)连接;把手与支撑杆体之间通过把手连杆固定连接;卡接部(12)固定在所述支撑杆体(1)下部的后侧;电驱动车头还包括:轮架(6),所述轮架(6)为 n 字型,所述轮架(6)上部与所述支撑杆体(1)的下端固定连接;车轮(13),所述车轮(13)通过轮轴安装在所述轮架(6)内;驱动部,所述驱动部驱动所述轮轴旋转或前进。而证据 1 中横梁5是铰接、扣合到轮椅前端机架上,同时其未公开电驱动车头的具体结构,也未明确锁扣机构与立柱的位置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电动车头与轮椅的稳固连接和驱动,同时便于拆装。 关于连接架,如前所述,证据 1 公开了横梁铰接、扣合到轮椅前端机架上实现连接且可拆卸,以方便使用者上下轮椅,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更稳固的连接以及更便捷的拆装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在横梁和轮椅之间设置连接架,并通过该连接架实现横梁和轮椅前轮立柱的连接,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关于电驱动车头,首先,在证据 1 公开的电驱动装置具有立柱和手柄(即相当于支撑杆体和把手),以及锁扣机构(即相当于卡接部)与电驱动装置 1 的立柱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位置进行适当调节,例如将把手设置在支撑杆体上,并具体的通过把手连杆实现固定连接,同时使卡接部固定在支撑杆体下部的后侧以方便使用者操作。其次,如前所述,证据 1 公开了可连接轮椅的电动车头工作时的卡位和解锁过程,可以得知电驱动装置可以滑移靠近或远离轮椅,且电驱动装置的设置的目的也是用来连接轮椅然后带动轮椅移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目前常用的轮椅驱动车头是在轮椅上加装的电动牵引头,其通常包括在支撑杆体下端固定连接的用以方便移动的轮子,而具体设置 n 字型的轮架,以及将车轮通过轮轴安装在轮架内,同时利用驱动部驱动该轮轴旋转或前进以进一步带动轮椅移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 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9

从属权利要求 2 引用权利要求 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轮椅前轮立柱与横梁之间的连接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 1 中横梁通过铰接和锁扣扣合方式可拆卸地与轮椅前轮立柱连接。而管卡、立杆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机械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供横梁与轮椅之间稳固的连接方式以及便捷的拆装操作,容易想到在横梁两端可拆卸的设置两个立杆,并在立杆上对应设置两个半管卡结构,以形成圆柱形空间从而便于容纳轮椅的前轮立柱来实现固定连接,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 2 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 3 引用权利要求 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立杆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便于连接固定横梁与轮椅,使得立杆中心轴线与前轮立柱中心轴线平行且位于前轮立柱的内侧是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2 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 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要求 1-3 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卡接部与卡合部的连接方式做了进一步限定。证据 1 中,L 型的快速连接座 3 的底部及背部均为槽型,6底槽设有供锁扣机构锁舌插入的舌孔 32,背槽腹板上端设有钩住锁扣机构尾板的弯钩 31;锁扣机构含本体2、锁舌 26、压簧 24、盖板 25、支架座 6、手柄 5,本体 2 的前段设有回转副的空腔 21,中段设有与锁舌组成的滑移副空腔 22,尾段的尾板 23 由本体延伸出一定高度;锁扣机构通过回转副空腔 21 与电驱动装置 1 的立柱回转连接,锁扣机构的尾板 23 卡在快速连接座 3 背槽的弯钩 31 内,锁扣机构的锁舌 26 插入快速连接座3 底槽的舌孔 32 内。对比可知,证据 1 中快速连接座 3 相当于本专利的卡合部,锁扣机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卡接部,锁扣机构具有滑移副空腔 22,同时其尾板 23 可卡在快速连接座 3 背槽内,因此其整体上可视为中空卡块结构;L 型的快速连接座 3 同样为向锁扣机构即车头前方开口的槽型结构,即相当于卡槽,其底槽即相当于下端槽壁,向前延伸一支撑部,且支撑部上设有舌孔 32,即相当于开孔;锁扣机构的锁舌 26 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栓;当锁扣机构卡嵌在快速连接座 3 背槽的弯钩 31 后,锁舌 26 插入快速连接座 3 底槽的舌孔 32内即公开了本专利的中空卡块卡嵌在卡槽内部后,定位栓下端卡接在所述支撑部的开孔内。由此可见,权利要求 4 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 1 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3 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 4 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 5 引用权利要求 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卡接部的内部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证据 1 还公开了以下内容:锁舌 26 由舌头 28、舌杆 27 组成,舌杆 27 的上端设有供手柄 5 杆端插入的通孔 29,所述盖板 25 设有供舌杆 27 穿通的通孔,盖板 25 固定在滑移副空腔 22 的上方,锁舌 26 及压簧 24 位于滑移副空腔 22 内,锁舌 26 的舌杆 27 外伸出盖板 25,所述手柄 5 杆身与固定在本体 2 上方的支架座 6 铰接连接,杆身的一端插入舌杆 27 的通孔 29 内。基于上述内容并结合图可知,证据 1 中本体 2 的滑移副空腔 22 本身也具有上端板和下端板,舌杆 27 穿通该上端板并外伸出其上方的盖板 25,锁舌 26穿通下端板并插入舌孔 32 内,因此锁扣机构的本体 2 同样具有贯穿上端板和下端板的贯穿孔,锁舌 26 穿过该贯穿孔且长于上端板和下端板之间的距离;压簧 24 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图 中压簧 24 下端用以限制其位置的部件在功能上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板;压簧 24 套设于舌杆 27 上且位于锁扣机构本体 2 上端板的内侧面与该限位位置之间。在证据 1 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更好的锁合效果和提高可操作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进行适当的改进,例如设置独立的限位板且使其固定连接在定位栓下部且位于所述卡接部内部,同时使定位栓的栓头常止抵于卡接部的上端板的外侧面,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4 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 5 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 6 引用权利要求 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支撑杆体的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轮椅的电动车头的高度能够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设置车头的支撑杆体为高度可调节是容易想到的,具体的,采用中空型的伸缩杆与固定杆构成杆体的形式,并通过螺栓与螺母配合的方式实现两者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2 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 6 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 7 引用权利要求 5,从属权利要求 9 引用权利要求 7,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压板做了进一步限定。证据 1 中,盖板 25 固定在滑移副空腔 22 的上方,可见,盖板 25 相当于本专利的压板,且同样位于舌杆 27 上方一端即栓头位置与本体的贯穿孔之间,在此基础上,设定其适当的长度,例如长于卡接部上端板的宽度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 7、9 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 8 引用权利要求 5,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定位栓做了进一步限定。证据 1 中,锁舌 26 的舌头端部呈圆弧状或倾斜状。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定位栓与卡合部开孔端之间的适配性以及锁合、解锁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使远离定位栓的栓头的一端设置为楔形也是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5 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 8 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条第 3 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 1-9 均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予以全部无效。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