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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胜诉纪实:实际施工人权益如何通过债务加入制度获得保障

大律师网     2026-03-28

导读:一、案件背景在某地产项目的木地板施工工程中,我方委托人A公司作为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多层木地板及

一、案件背景

在某地产项目的木地板施工工程中,我方委托人A公司作为施工方,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多层木地板及踢脚线的安装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却迟迟未支付全部工程款。经查,该项目工程款支付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多个合同主体。第三方 B公司曾出具《委托付款说明》、《代付协议书》等文件,明确表示由其委托另一家公司代为支付部分工程款,并已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然而,尚有 24 万余元工程款一直未予结清。在多次催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方委托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过程及思路

代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委托付款说明》、《代付协议书》、《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确认相关文件均加盖责任方公章,且其已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针对对方提出的“非合同相对方”、“属第三人代为履行”等抗辩意见,代理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主张责任方出具的付款文件已明确表达了承担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实际付款行为予以落实,依法构成有效的债务加入。

最终, 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方B公司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其向我方委托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247712.4 元及相应利息;收到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请求,我方委托人胜诉。

四、典型意义

首先,它明确了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在建设工程中,如果第三方不仅出具了付款说明、签署了代付协议,还实际参与了付款,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承担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这一做法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更好地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其次,案件也体现了证据的重要性——完整的书面材料、付款凭证和往来记录,是法院认定事实、支持诉求的关键。最后,判决结果进一步强化了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践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

代理律师:郭丽萍、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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