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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探视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大律师网     2025-09-12

导读:案情介绍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抚育一子女张小小(化名),后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张小小由李女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抚育一子女张小小(化名),后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张小小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因张小小自出生以来长期由张先生父母老张夫妇照顾长大,已与老张夫妇建立起深厚的感情,故张先生每次探望张小小时都带着老张夫妇一同探望。后张先生因车祸导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没有办法再探望张小小,老张夫妇就向李女士提出要求由其二人单独探望张小小,因李女士认为之前就是老张夫妇过多介入其家庭生活导致的夫妻二人产生矛盾而离婚,遂对老张夫妇怀恨在心,拒绝了老张夫妇前来探望,并放言法律没有规定老张夫妇有探望权。老张夫妇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实现二人对张小小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老张夫妇对张小小享有探视权,支持老张夫妇在不影响张小小日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进行随时探视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张先生依据该法律对张小小可以行使探望权,李女士应当配合。但对于老张夫妇是否对张小小是否有探望权法律层面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如老张夫妇将其请求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老年人权益保护、公序良俗、法律明文禁止规定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支持老张夫妇的诉求。

在本案中:第一、张老夫妇在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与张小小建立起深厚感情,且张老夫妇并无诸如打骂、虐待张小小等不适宜探望的情况,法院支持双方继续建立情感联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的权利保护;第二、张老夫妇按原有路径行使隔代探望权(即由张先生带领张老夫妇探望)已不现实,且造成该情况不能归责于张老夫妇;第三、张老夫妇对张小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虽然该《纪要》不属于正式的法律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基于以上情况,张老夫妇对张小小的探望权理应得到支持,伴随着社会发展民众诉求不断地反映,相信在未来对于该种情况法律会逐步完善,老年人和未成年的诉权利会得到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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