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4-01
一张《欠款证明》,两个被告,三百多万转账记录,当涉嫌诈骗的嫌疑人突然离世,民事维权之路该如何走下去?一起涉及“XX账目调整项目”的借款纠纷看似普通,实则暗藏玄机。原告张某于2022年至2024年间,持续向被告徐某及已故李某转账60余笔,金额累计巨大。然而2024年6月,李某突然去世,徐某事后亲口承认:“借的钱肯定和承诺的项目没关系。”真相大白,原告手中的《欠款证明》成了讽刺。
一、 案情全景:从“某项目”到“恶意串通”指控
原告张某(债权人)与被告一徐某(中间人)原系业务关系。2022年1月,徐某利用其某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介绍自称同为某单位职工且有赌博恶习的李某(已故债务人)以“现金账调整项目”需垫资为由,向张某借款。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张某基于对“某项目”真实性的信任及对徐某身份的背书,通过银行及微信向李某、徐某指定账户转账共计60余笔,累计金额巨大。其间,为持续获取信任,李某在徐某协助下于2024年4月出具了《欠款证明》,再次明确借款用于“现金账目调整项目”。然而,2024年6月李某意外死亡后,徐某在与张某的沟通中亲口承认“借的钱肯定和承诺的项目没关系”,并透露知晓李某赌博。经查,李某在借款期间向徐某个人账户转账高达300余万元。至此,所谓“学校项目”的虚构性浮出水面。原告认为,徐某与李某恶意串通,虚构借款用途,共同实施欺诈,遂在刑事报案未果后,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欠款证明》无效,并由二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二、 刑事路径受阻与民事救济启动的必然逻辑
刑事报案与不予立案:原告以徐某涉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以“李某已死亡,案件不便进一步侦查”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主要犯罪嫌疑人死亡,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故意、共犯等事实的查证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刑事侦查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民事救济的独立性与优先性:刑事程序的中止或终止,并不影响民事权利的独立行使。本案中,无论涉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已明显涉嫌构成民事领域的“欺诈”或“恶意串通”。依据《民法典》,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因此,转向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赔偿责任,是权利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途径。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低于刑事“排除合理怀疑”,更利于原告在现有证据下主张权利。
三、 本案核心民事法律争点深度剖析
争点一:案涉《欠款证明》及背后的借贷合意是否应被确认无效?
原告主张路径:主张该法律行为因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徐某与李某虚构“学校项目”,共同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主观恶意:需证明徐某与李某存在损害原告利益的共同故意。“某项目”的虚构性、李某的赌博恶习、徐某事后自认“与学校无关”及知晓李某恶习、二人异常的资金往来(李某向徐某转款300余万)等证据链,足以构筑“恶意”的高度盖然性。
串通行为:需证明二人有共同谋划的行为。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借款事由的捏造、徐某作为介绍和背书方的积极参与、协助出具《欠款证明》等行为,均是“串通”的具体表现。
争点二:被告一徐某的责任性质应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还是“共同侵权人”?
分析:本案不宜简单界定为徐某是借款人或保证人。更精准的法律定性是共同侵权人。徐某的行为超越了单纯的介绍或传达,其利用自身信用为骗局背书,参与虚构事实,并实际接收和处置了巨额借款(李某的转款),其与李某构成了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和行为结合。因此,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实质是追究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且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点三:被告二方某(李某配偶)的责任范围应如何界定?
分析:被告二的责任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责任认定需分两步:
债务性质认定:首先需界定李某所负162万余元债务是否属于其与方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若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方某需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案中,借款被虚构用途并可能用于赌博或向徐某转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难度极大,更可能被认定为李某个人债务。
若为个人债务,则被告二仅在其继承的李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或申请法院调查李某的遗产情况。
四、 综合诉讼策略与行动建议
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学表达:在庭审中,应清晰阐明:
“请求确认以《欠款证明》为载体的借贷合意因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而无效;基于此,请求判令被告二方某在其继承的李某遗产范围内,对李某应承担的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清偿义务;请求判令被告一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聚焦“恶意串通”的证明:将庭审辩论核心引向徐某与李某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通过证据展示,构建“共同虚构事由(聊天记录)→ 共同诱骗出资(转账记录)→ 共同掩盖真相(出具证明)→事后部分自认(徐某聊天)”的完整叙事。
五、 结论
本案因债务人死亡而从刑事程序转入民事程序,这并未削弱原告实体权利的主张基础,反而要求代理人更精细地运用民事证据规则与法律解释。通过紧扣“恶意串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核心法理,以扎实的证据链条还原事实真相。此案亦警示,在经济往来中,对于任何依托特定身份、宣称内部机会的高回报借款,均应保持高度警惕,核实基础事实,并保留完整证据,方能在风险显现时,握有法律维权的主动权。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对待金钱往来,遇到问题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