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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恒律师诉讼案例(张**哲诈骗罪不捕)

大律师网     2026-02-12

导读: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 刑事诉讼

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 刑事诉讼  (不予逮捕辩护)                          

检察院不予逮捕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检察院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姓名:          李卓恒                        

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供稿: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李卓恒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诈骗罪    未成年人    不予逮捕         

 

二、案例正文

  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提请批准逮捕张**哲涉嫌诈骗一案

【案情简介】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哲出生于2008年10月26日,系未成年人。其自幼好强,对学校及家庭教育不满,在校小学读书时候,就萌发经商意识,比如利用课余时间低价购入一些学生用品,再高价销售给同班同学,赚取差价,等等其它经商行为。近两三年来,拒绝父母零花钱,从靠自己能力、经营行为赚取零花钱,发展到能够赚钱养活自己。2025年7月,张**哲从江苏省建湖县家庭住处擅自离家外出谋生。

2025年9月至10月,张**哲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开发区某住宅小区租房居住。期间,其在网络上结交不良人士,出于解决生活食宿问题,其受他人怂恿、蛊惑,在网络上实施诈骗行为。上游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提供给其,其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行为。具体途径是在安利销售平台,冒充用户下单发货到其指定地址,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其一共操作20笔,由于安利平台发现问题拦截发货,其发货的仅有5笔到其指定地址。其收货后再转手卖出,该5笔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近2万元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报捕意见

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张**哲涉嫌诈骗案,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有逮捕的必要,提请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哲犯罪情节轻微,其是案发时未满十七岁的未成年人,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哲涉嫌的罪名是诈骗,本案存在以下几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不予逮捕及情节轻微相对不予起诉的条件。

第一、本案情节相对比较轻,涉及金额比较小,仅19720元。其是出于解决生活食宿问题才受他人怂恿、蛊惑实施诈骗行为。

第二、犯罪嫌疑人出生于2008年10月26日,是未成年人,而且是案发时候尚未满17岁,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本案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由此可见,退一步而言,如果本案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的话,按照司法实践,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概率非常大。

第三、其父亲张宏宽已经代其退赃19720元,被害人方力英对张**哲行为完全谅解,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撤案、取保候审、不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给予缓刑。

第四、嫌疑人张**哲的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有悔改表现。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行为,积极配合刑事诉讼的进行。在律师会见时候,其明确表示,日后好好学习,到高职读书,并且做一个孝顺听话的好孩子。

第五、张**哲精神健康出现严重问题,之前有过极端消极情绪,曾经有过自杀念头,2024年12月就诊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经诊断为重度郁抑症。目前而言,长期关押会导致其精神健康问题出现极其严重后果。

从上述事实理由分析,犯罪嫌疑人张**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应当逮捕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最后强调的是,2025年11月13日,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刑会”)举行,八刑会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教结合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关于"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八刑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明确指引:"做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精准贯彻宽严相济、惩教结合",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精准化和人性化发展方向。

会议确立了分类处理标准:

关于从宽挽救情形:情节较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未成年被告人,"切实把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有机结合,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具体教育矫治措施,虽然"八刑会"未详细列出所有矫治项目,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会议确立的原则,可以体现在审前非羁押措施。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千里迢迢从江苏赶来,希望能够带儿子回家,保证一定好好做好监护教育工作。此举为争取不捕添砖加瓦。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哲不存在应当予以逮捕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对其不批准逮捕。

 

【检察院处理结果】

     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不批准逮捕。

 

【案例评析】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如何做到有效辩护?在公安机关报捕环节如何争取不予逮捕?

要善于充分发现所有法定和酌情的减轻从轻情节,除了特殊主体比如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退赃并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此外,也要尽其所能、充分挖掘酌定情节,比如本案犯罪嫌疑人曾经精神健康出现严重问题,之前有过极端消极情绪,曾经有过自杀念头,2024年12月就诊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经诊断为重度郁抑症。目前而言,长期关押会导致其精神健康问题出现极其严重后果。还有,经与其父亲沟通,建议其父亲一定要亲自向检察官表态,表示其愿意加强对儿子的监护与教育。其父亲接受辩护建议,在工作及家事百忙中从江苏赶来,亲自向检察院诚恳表明自己的态度,为最终取得不捕起到一定的作用。

 

【结语和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争取不予逮捕的刑事辩护,应当尽可能挖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法定以及酌定情节,既涉及案件相关的案情,也着力于案件外的因素,比如:犯罪人是否有过精神方面的疾病,以及别的不宜长期关押的因素,等等;监护人保证对取保候审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加强监护与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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