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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恒律师刑事案例(林*聚众斗殴罪)

大律师网     2026-02-12

导读: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 刑事诉讼

律师诉讼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 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        2025年元月22日                       

法院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          李卓恒                        

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供稿: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李卓恒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聚众斗殴罪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二、案例正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聚众斗殴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22 年 7 月初,黄*( 另案处理)与梁**(另案处理)产生矛盾,黄*纠集卢** 、黄**(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梁**的住处,对其实施殴打。2022 年 7 月 11 日,卢**与梁**约定于 7 月 12 日凌晨,在南宁市江南区海吉星后面新路打架。随后,卢**通过微信群发消息,召集人员参加,被告人林*与周**、刘**(后二人已起诉)等人准备刀具,到江南区邕州老街集合,在该地分发工具后,卢**、林*、周**、刘**一行约二十余人前往江南区海吉星后面新路等候梁**,由于梁**未按约定时间出现,上述人员各自解散,在此过程中,卢**一方人员拍摄分发工具、多人聚集、手持刀具骑车的视频,转发朋友

圈、微信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控方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准备刀具,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其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复制本案案件证据材料。经综合研判,本辩护人认为,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其涉足犯罪是不经意知道朋友的朋友准备与他人打架需要刀具,出于帮助朋友,而顺便问路旁店铺的朋友有没有刀具,由此借到两把西瓜刀。可见其情节轻微,有希望相对不起诉。于是,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辩护意见。遗憾的是,检察官不予采纳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在审判阶段,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林*的犯罪主观恶性非常小。

首先,被告人林*其初衷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意愿,其出发点是为了去看热闹。因为,其不认识纠集聚众斗殴的始作俑者卢**,仅知道他是朋友的朋友,其不可能去帮忙打架的。虽然,其已不读书了,但是其是有正当工作的,并非游手好闲喜欢惹是生非的人。

其次,被告人林*帮忙联系刀具是临时起意的。在知道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需要刀具的情形下,其在去看热闹的路上,刚好遇到认识的朋友李惠堂,随口问他一句:“有没有刀?”。当时,其朋友刚好有两把西瓜刀,就有求必应借出来了。所以说,其属于临时起意的,并非有预谋的积极联系提供刀具的。

可见,被告人林*的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

二、被告人林*的犯罪情节非常轻微。

被告人林*联系的刀具仅是两把西瓜刀,其行为的作用与后果非常轻微。其联系的两把西瓜刀,与到场的东洋刀、长砍刀等等共十几把刀具比较,无论是威慑力上,还是数量上,都显得微不足道。显然,其是否联系提供这两把西瓜刀,对于整个聚众斗殴的局势影响微乎其微的。可见,其行为的作用与后果非常轻微。

三、案发时候,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该起聚众斗殴行为最终没有发生,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本案而言,综合全案情形分析,其完全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五、被告人林*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其自首的情节,案件材料足以证实。还有,起诉书第二页第二段:2022年8月1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林*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见,公诉机关已对其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六、被告人林*有深刻的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被查获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进行审讯工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有悔改表现。本律师与其会谈时候,其深感惭愧,表示对不起父母家人。表示以后绝不接触类似违法行为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个守法公民。

七、被告人林*一贯来表现良好,具备自食其力、吃苦耐劳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

从未满十八岁开始,一直都有参加工作,包括电器设备配送、农产品生鲜配送、维修电单车,证实了其本人向来表现良好、积极工作,具备自食其力、吃苦耐劳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这方面的表现,远远强于那些既不读书也不工作、整天玩耍无所事事、依靠父母啃老的零零后同龄人。具体证据详见当庭提交的证实其一直以来参加工作的证据,包括劳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的涉案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是,其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非常轻微,还有案发时候未成年、自首、犯罪未遂、悔罪、一贯来的良好表现等等诸多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裁决结果】

被告人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准备刀具,聚众持械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聚众斗殴罪成立。被告人林*走上犯罪道路,客观上由于其父母对其监管不力、并受不良青少年影响,主观上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鉴于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客观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如何做到有效辩护?

要善于充分发现所有法定和酌情的减轻从轻情节,除了传统的特殊主体比如本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等,还包括最近形成的认罪认罚制度也已列入了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这是从酌情从轻减轻到法定从轻减轻的变化。我们思路要跟上法律的变化。

此外,也要尽其所能、充分挖掘酌定情节,比如本案被告人日常表现,其从未满十八岁开始,一直都有参加工作,包括电器设备配送、农产品生鲜配送、维修电单车,证实了其本人向来表现良好、积极工作,具备自食其力、吃苦耐劳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这方面的表现,远远强于那些既不读书也不工作、整天玩耍无所事事、依靠父母啃老的零零后同龄人。其日常表现对于争取缓刑具有积极意义,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窗体顶端

【结语和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判决的刑事辩护,应当尽可能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法定以及酌定情节,既涉及案件相关的案情,以及案件外的日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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