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简介】
在印刷行业摸爬滚打十多年的沈某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因为一个“日文样品”订单,卷入一场生产、销售假药的风波。更想不到的是,那张仅带来48元提成的订单,差点让他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切,离不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精准辩护与细致工作。
一、案情回溯:信任的代价
沈某某是W市一家制辊公司的老员工,担任业务员已超过十年。因工作结识了从事包装印刷的李某,双方合作多年,交易规范,从未出过差错。李某委托制版时,沈某某总会要求对方提供商标授权书,众多耳熟能详的品牌均是如此。
2024年3月,李某通过微信发来两个日文图案要求制版,沈某某将其登记名为“液体3个娃娃 日文样品”和“液体企鹅 日文样品”。由于是日文、无品牌名,沈某某未像往常一样坚持索要授权。8个版,总价1600元,他从中提成48元。
数月后案发,他才知道,这批版被用于印制假冒日本药品“无比滴”的热缩膜。沈某某躲避一段时间后,于同年9月主动投案。
二、辩护突破口:情节、金额与主观恶性
接受委托后,律师没有停留在“初犯、偶犯”的常规辩护思路上,而是从三个维度构建了不起诉的立论基础:
1. 犯罪金额的精准切割
律师仔细核对卷宗中前后矛盾的供述与票据,指出沈某某参与的制版行为发生时间晚于部分假药的生产与销售时间,且现场查获的热缩膜中混有非其经手的其他版本。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其涉案金额可能远低于20万元,未达“其他严重情节”标准。
2. 主观恶性的理性辨析
律师强调,沈某某与李某长期合作且从未侵权,此次日文订单无中文标识,其并未明知是药品商标,也未与李某通谋。48元的提成与假药销售的巨额利润形成鲜明对比,证明其并无直接故意,主观恶性显著较轻。
3. 犯罪情节的整体评价
在制假链条中,沈某某处于“帮助的帮助”位置,作用极小。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愿意退赃、无前科等情节,律师提出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的规定。
三、律师策略:从“量刑辩护”转向“出罪辩护”
在侦查阶段,律师仅提出“主观存疑、情节轻微”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全面阅卷、重构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将辩护目标从“从轻处罚”升级为“不起诉”。
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
1.证据的细致梳理:从混杂的数十万件查获物品中区分出“非涉案部分”;
2.法律的阶梯运用:将刑法从犯、自首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起诉条款衔接;
3.情节的系统整合:把主观认知、客观作用、事后态度贯穿为“情节轻微”的整体形象。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免于刑事处罚,人生重回正轨。
四、写在最后:风险往往藏在最熟悉的日常里
一单1600元的生意,48元的提成,一次看似寻常的日文制版——却几乎改写一个人的人生。企业日常经营中,知识产权审查、客户资质核验、合同风险管控,每一个环节都不容疏忽。
如果你是企业的经营者、如果你是印刷包装行业的从业者、如果你也常处理“外文样品”“无名订单”……你是否清楚其中的法律红线?
律师凭借对刑事法律与行业实践的深刻理解,介入辩护后成功实现不起诉,不仅挽救了当事人的自由,也为类似边缘性、协助性行为提供了辩护范本。
刑事风险无处不在,辩护时机转瞬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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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案审,不止于辩,更在于护。
【律师寄语】:
以专业护权益,以坚守求真相,愿每一份期待都不被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