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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社保“约定豁免”无效,企业如何应对?

大律师网     2025-08-15

导读: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者为增加实际收入,双方之间存在约定“放弃社会保险”的现象。2025年9

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者为增加实际收入,双方之间存在约定“放弃社会保险”的现象。2025年9月1日起,该情形发生显著变化,《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或约定被明确规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不仅需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还可能面临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91日社保“约定豁免”无效,企业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共计 21 条,涵盖了诸多劳动争议领域的关键问题,其中第十九条关于社保 “约定豁免” 无效的规定,更是成为焦点中的焦点,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社保约定豁免,往昔与今朝

(一)曾经的潜规则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可谓是 “花样百出”。其中,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一些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签署一份声明,表明是自己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保费用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自己 。

部分劳动者为提升实际所得,主动提出无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以补贴形式发放。


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虽认定此类约定无效,但用人单位通常仅被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则存在裁判差异。鉴于并非所有劳动者均主张社会保险补缴,用人单位基于对违规成本较低的认知,往往未能对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给予充分重视。

(二)新规的紧箍咒

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给用人单位戴上了一道 “紧箍咒”。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这就从法律层面上,彻底否定了以往那些试图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 “约定豁免” 手段的合法性。

更为关键的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一位在企业工作了 5 年的员工,月薪为 6000 元,若企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导致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除了要补缴社保支付滞纳金外,还需要向该员工支付 5×6000= 3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也充分体现了新规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行为的严厉惩戒。

企业应对,刻不容缓

在新的法律环境下,企业只有积极适应变化,遵守社保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社保管理制度,是确保企业社保缴纳工作持续合规的长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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