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7-03
一、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风险综述:
1、侦查人员用“威胁、引诱、欺骗”性语言,取得的供述;
2、侦查人员故意遗漏重要内容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签字前没有认真、仔细核对的讯问笔录,导致在之后程序中适用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难以挽回不利影响;
3、侦查汝阳无意间记录的差错性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签字签没有认真、仔细核对笔录导致对嫌疑人不利影响;
4、在侦查人员引诱、欺骗下把与本案无关问题“和盘托出”,导致其他法律风险。
以上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刑事诉讼法分别在第120条规定了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第122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对遗漏和差错提出补充、改正的权利。即侦查人员拒绝补充、改正,犯罪嫌疑人可以坚定不移拒绝签字;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
二、讯问风险应对方法
1、被传讯到达公安机关时沉着冷静,认真回想自己是否做过刑法意义上犯罪行为,然后再做有罪供述和无罪的辩解;
2、屏息静气等待讯问慢慢回答,俗话说三思而后言吗;
3、次序为王,有问有答,切勿抢答;
4、笔录签字前,逐字逐句认真核对笔录是否有遗漏、是否有差错。在核对笔录期间,无论侦查人员以何种理由一催再催,也要坚定的继续逐字逐句核对,直到认真核对完毕,如果有遗漏和差错一定要求侦查人员改正!!!
5、及时告知家属聘请律师。具体聘请律师的方法、时间是在接受公安机关传讯时及时告知家属传讯的事实;明确告诉公安机关自己聘请律师的意愿要求其转达到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权利。
如果讯问之前,在没有监控房间遭受了类似扇耳光、用报纸扇脸、强光照射等不宜留下痕迹的肉刑,记得及时坚决连续控告(一定会有效果的)。
三、为什么接受讯问的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不同称呼。公诉案件中,被追诉者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讯问是法定的侦查行为,检察院移送案件是侦查结束之后的程序。所以,讯问的对象一般意义上是“犯罪嫌疑人”。
四、侦查机关讯问的目的是什么?
直接目的是获得证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取得笔录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即刑诉法第五十条确认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