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7-28
辩护策略确立:
一、辅导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状态(公安机关传讯(通知)之前)。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询问)时,首先,应当分析、判断公安机关是否已经立案?其次,应当预判自己到达公安机关后是“有去有回”或者是“有去无回”?即,公安机关“受案”一般是“有去有回”;公安机关“立案”一般是“有去无回”。
如果预判可能是“有去无回”,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向资深刑辩律师进行专业性、针对性咨询,避免自证其罪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告知已经
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为了及时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的同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在笔录之中说明。
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状态。
①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之前,有及时对讯问笔
录进行核对、补充的权利。如果发现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及时请求公安机关对笔录进行遗漏内容的补充、对差错内容的改正权利。
②如果公安人员解释笔录内容虽然记录遗漏,但遗漏内容与案件无关无需补充,拒绝对差错之处进行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确认的权利。
③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④给犯罪嫌疑人讲解涉嫌罪名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讲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当事人权利并提供情绪价值。让犯罪嫌疑人能够自主、自觉的客观、真实面临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
二、向公安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多为更
加严厉的拘留 → 逮捕 → 羁押强制措施。为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变更强制措施”。请求将强制性严厉的羁押变更为强制性较低的取保候审。
三、向公安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核实嫌疑
人有没有法定的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核实有关证据。如果
得知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及时辅导嫌疑人留存受刑讯逼供证据,并依法启动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五、发现《刑事诉讼法》第三章法定的回避情形,依法提出办案
人员或者办案单位回避的申请,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向办案单位提出刑事管辖异议。
如果公安机关因受到法定之外其他因素干扰,而不当受案、立案,
势必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偏见,无法不偏不倚公正的处理案件,那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适时的提出管辖异议,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就自然而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辩护策略的完善:
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本人进行专业刑事辅导;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关请求之后,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针对相关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完善之前确认的辩护策略疏漏之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规范指引: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像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