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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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虽拖欠租金但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出租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以及没收承租人支付的押金

大律师网     2025-09-11

导读:一、 案情简介 A公司承租B公司的仓库,租金122400元/月,租金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缴纳了252800

一、 案情简介

A公司承租B公司的仓库,租金122400元/月,租金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缴纳了252800元的押金,双方约定“A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达30 天,A公司拖欠费用可能导致B公司损失的金额达一个月应收金额的,B公司有权书面通知A公司即时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押金”。后B公司将一批货物临时存放在A公司承租的仓库之中,双方约定场地占用费从A公司应支付的租金中扣减,但未明确约定场地占用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后双方因场地占用费的金额产生争议,A公司以账目尚未核算清楚为由拒绝支付B公司2022年11月、12月和2023年1月的租金 B公司遂通知A公司搬离仓库并随后起诉了A公司,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扣减掉场地占用费后,A公司仍应支付B公司57121.88 元。再后来,A公司起诉B公司,主张B公司退还押金252800元,一审法院以A公司拖欠押金构成违约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委托上诉并称其最低诉求是“让B公司承担一半的过错,退回一半的押金”。

二、 办案经过

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我根据A公司的陈述和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梳理了案件的经过并逐条分析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得出初步结论“A公司确实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形,但A公司拖欠租金事出有因,且结算后实际拖欠的租金数额57121.88 元尚不足月租金的一半,违约程度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B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A公司押金的条件,且B公司未及时和A公司结算场地占用费也有一定的过错”,之后我又查询了能够支持我所得出的上述结论的判例并在二审时提交给了二审法官。

三、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B公司返还A公司支付的押金252800元。

 二审判决书(节选):


四、总结与建议

司法实践中,法官出于维护交易稳定性的考虑,对于合同的解除多持审慎态度。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仅存在轻微的履行瑕疵或者一方的违约情形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注:“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另一方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另一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来维护权益。

A公司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很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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