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11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名下的牵引车牵引挂车行驶时与B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导致B死亡,交警认定A公司与B 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A公司给案涉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未单独再给挂车投保交强险。后B的家属起诉A公司以及A公司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以A公司未给挂车投保交强险为由判决A公司在交强险180000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代理二审。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首先向法院申请调阅了一审的所有案卷材料,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一审的整个审判经过;其次,我又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查询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挂车并不需要单独投保交强险;最后,我又向我做车辆保险业务的一个朋友咨询“半挂车在实践中能否单独购买交强险”,得到的回复是“不能”。由此,我基本确定了这个案子二审的诉讼方案,同时也判断出一审的判决确实是有问题,有很大概率是能在二审中被推翻的。
三、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基本采纳了我二审的上诉意见,结果也不出所料,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改判A公司无需承担1800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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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节选):
四、总结与建议
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万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就将面临需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但例外的是挂车通常视为与牵引车为一体的,挂车并不需要单独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因此也并不需要单独给挂车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