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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交易登记 2018-08-20
导读: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那么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你了解吗?小编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欢迎参阅!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抵押合同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什么?

  在我国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手段,甚有争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渗透。所谓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前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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