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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广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吗?

房屋交易纠纷 2018-09-26
导读:很多人在购房前都会看到许多购房广告,被购房广告中各种宣传图、宣传标语吸引,但在购房后却发现广告与事实不符。那么购房广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吗?购房广告与事实不符如何处理?购房者看购房广告应注意什么?接下来请看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购房广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吗?

  购房广告构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就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即为要约,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解释》是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有操作性,并由此对购房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就当视为要约,无论这些广告宣传内容是否载入合同,只要开发商违反了广告内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广告与事实不符如何处理?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看购房广告应注意什么?

  (一)购房者多留个心眼,并注意收集证据

  凡售楼广告中宣传小区外环境及配套设施是如何如何地好,购房者一定要多长个心眼,不要轻信广告内容,一定要实地核实。如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购房者可在权衡后再决定是否购房。要学会在环境承诺、交房期承诺、用料承诺、设备承诺、公建承诺、收费承诺、物管承诺、增值保值承诺上和房地产发展商们斤斤计较,尽量将广告承诺内容要求将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怕开发商翻脸不认账,一定要从踏入售楼处的第一天起,就注意搜集各方面的证据,如楼书、复印的销售资料等。签合同时要尽可能地把所有的口头承诺落实到纸面上,重要问题要让销售经理签字。方便的话,对整个过程录音、录影,尽量让销售主管、经理级别的人物做出承诺。

  (二)购房者在浏览售楼广告时,应仔细查看广告上有无开发商免责约定

  现实中很多购房者不仔细查看几乎无法发现的小字“本售楼广告为要约邀请,具体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政府最后批准的法律文件为准”,如果发现广告上有开发商免责约定,购房者更应要求开发商将售楼广告中关于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具体、明确的内容载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开发商拒绝,多半表明售楼广告内容虚假,购房者应理智抉择是否购房。

  (三)在将售楼广告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注意如下问题:

  1、小区绿化率、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名称、数量、面积、交付使用时间等的约定应具体、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将索赔无门,所以这里最好的办法就是约定高额的惩罚性的违约金,加大开发商违约的成本。

  2、应在合同中约定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停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如果合同未作约定,在法律没有规定配套公共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属于业主的情况下,则其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开发商。刚刚生效的《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等,属业主共有,但这里更多的是要业承担维护和修护的责任的,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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