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内不得交易。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核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物业管理费用按本市物业管理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且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此外,草案对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和申请条件、程序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应注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以下手续,可上市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包括土地收益价款、相关税费及房屋差价等)。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经济适用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税费怎么计算?经济适用房分两种,一种是一类经济适用房,另一种是二类经济适用房。一类经济适用房如果上市交易,需要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满5年,并需要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有的城区不需要)。
一类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交纳综合地价款:
1、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需缴纳:计税价格(网签价/最低过户指导价中的高值)×10%
2、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经适房满5年:房屋交易政府优先回购;若不回购,则需缴纳差额×70%
(差额指: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
二类经济适用房: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住房,二类经适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计税价格(网签价/最低过户指导价中的高值)×3%。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