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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具体特征有哪些?

房屋租赁管理 2019-06-29
导读:用益物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它是指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我们常见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那么,用益物权具体特征有哪些?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什么是用益物权 ?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解决资产闲置和资源缺乏的矛盾,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具体特征有哪些?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

  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

  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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