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条件和限度2026年最新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还须满足最低服刑期限要求。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需实际执行一年以上方可提请减刑;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实际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减刑的限度方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亦受相应年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是监狱说了算还是法院说了算
减刑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监狱仅有提请建议权,无权自行批准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罪犯日常表现进行考核,收集悔改或立功证据,并形成减刑建议材料,经内部评审后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再提交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监狱提请减刑,应当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人民法院收到减刑建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可开庭审理,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减刑幅度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裁定实行同步监督,如认为裁定不当,可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八)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减刑并非由监狱单方决定,而是以监狱提请为基础、法院裁定为核心、检察监督为保障的司法程序。任何减刑必须经法院作出正式裁定方为有效,监狱仅履行执行与建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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