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军,任*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某军,男,汉,19XX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区农机街37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503XXXX
代表人:张某彬,男,汉,19XX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县**镇**村**大街**号。联系方式:13903XXXX
代表人:李某华,男,汉,19XX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9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某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某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某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市德城区**西路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某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某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区**内***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某钢。然而,赵某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收货站,赵某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某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某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2020刑事案件立案多久抓人?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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