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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注意事项 2018-07-26
导读: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被接受的,那么,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针对此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以方便大家在必要的时候能够用的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照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当中还为大家介绍了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希望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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