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案例及区分要点
导读:2012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XX居所突然被XX市公安机关抓捕,次日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据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陈述,其一直在为舅舅汤某某的公司打工。2011年8月份,汤某某要求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帮忙担任无锡某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利用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名义贷款归汤某某公司使用。之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根据汤某某的安排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汤某某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上签字,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并以公司担保和无锡某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对贷款与担保的实际情况均不知情,也不知道所贷取的款项用途与去向。借款到期后,唐某某无力返还出逃,无锡某担保公司承担了向贷款银行的还款义务。之后,承担了担保义务的无锡某担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
相关知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贷款诈骗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案情
2012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XX居所突然被XX市公安机关抓捕,次日以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据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陈述,其一直在为舅舅汤某某的公司打工。2011年8月份,汤某某要求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帮忙担任无锡某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以利用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名义贷款归汤某某公司使用。之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根据汤某某的安排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汤某某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上签字,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并以公司担保和无锡某担保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对贷款与担保的实际情况均不知情,也不知道所贷取的款项用途与去向。借款到期后,唐某某无力返还出逃,无锡某担保公司承担了向贷款银行的还款义务。之后,承担了担保义务的无锡某担保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
相关知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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