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婚姻索取财物后失联算诈骗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借婚姻索取财物后失联,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手段,即可能触犯该条款。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如果在收受财物前已无共同生活打算,仅以结婚为诱饵获取钱财,事后迅速切断联系,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失联本身不是定罪依据,但结合其他行为特征,如短期内多次与不同对象订婚、收取财物后拒绝登记或登记后立即分居并失联,足以形成完整的诈骗证据链。法院将综合交往过程、沟通内容及财产流向进行整体判断。
全家参与策划、协助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父母或其他亲属如明知对方无结婚意图仍配合索要财物,亦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诈骗罪的成立不要求婚姻关系无效,只要财物系通过欺骗取得即可。
并非所有失联都构成诈骗。如果因家庭矛盾、突发变故等客观原因暂时失去联系,且此前存在真实共同生活事实,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刑事追责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将情感纠纷刑事化。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以给付财物作为结婚前提条件的行为均属违法。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本质是将婚姻关系商品化,违背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基本伦理。此类行为不仅侵害对方的婚姻自主权,还可能造成严重经济负担,影响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法律所禁止的是“索取”而非“赠与”。按照地方习俗自愿给付的彩礼,如未附加结婚条件,一般不视为违法。但如一方明示或暗示“不给钱就不结婚”,即构成以婚姻为交换条件的索取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即使双方自愿结婚,只要一方将财物给付设定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该行为仍属法律禁止之列。婚姻登记不能掩盖索取财物的违法性质。
违法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无效、财产返还,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法律通过多重责任机制,遏制将婚姻异化为交易工具的社会现象。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返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义务不以婚姻是否解除为前提。
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如未实际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法院通常判决全额返还。婚姻存续期间长短是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婚姻意愿的重要指标。
如果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索取方必须返还财物。此处“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后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需结合收入、负债及家庭状况综合认定。
返还范围包括现金、贵重物品及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大额支出,如购房首付款、购车款等。只要能证明该给付系为促成婚姻而作出,且符合彩礼性质,即可纳入返还请求权基础。
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应在纠纷发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以保障权利及时救济。法院支持返还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返还责任与刑事责任可并行不悖。如行为同时构成诈骗,被害人可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退赔损失。已通过民事判决执行的部分,在刑事退赔中予以扣减,避免重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