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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集资诈骗罪案例

诈骗罪案例 2018-01-11
导读:被告人陈评,1956年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大学文化。江苏乾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统博华泰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乾统硅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中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紫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统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乾唐硅晶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30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3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陈评提起公诉,因改变管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8日将案件转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4年6月23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南京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评以投资建厂生产蓄电池、硅晶体、硅导体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聚合物胶体蓄电池”、夸大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效益和科技含量、谎称其拥有巨额外汇和军方背景、伪造银行存单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支付20%-36%不等的高额年息为诱饵,在南京市、徐州市两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集资所得除用于返本付息外,仅有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尚有人民币7亿余元没有向被害人归还。
  被告人陈评,1956年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大学文化。江苏乾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统博华泰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龄老年产业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乾统硅导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中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紫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统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乾唐硅晶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30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3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陈评提起公诉,因改变管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8日将案件转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4年6月23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南京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陈评以投资建厂生产蓄电池、硅晶体、硅导体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通过虚构专利产品“聚合物胶体蓄电池”、夸大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效益和科技含量、谎称其拥有巨额外汇和军方背景、伪造银行存单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支付20%-36%不等的高额年息为诱饵,在南京市、徐州市两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集资所得除用于返本付息外,仅有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尚有人民币7亿余元没有向被害人归还。   2015年3月17日,南京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评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判处上诉人陈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依法处置后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上诉人陈评继续赔偿。   集资诈骗罪与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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