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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判决分析

诈骗罪案例 2018-01-11
导读:陈某到租车行租车后玩“失踪”,潜逃一年多被抓获,12月27日,宾川法院对陈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与宾川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00元/天的价格租用李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132元的黑色东南牌轿车一辆,支付了部分租车费用后,陈某将该车开到昆明,于2014年11月22日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将向李某租用的东南牌轿车留置在某公司,陈某未将车辆情况告知租车行,变更联系方式后下落不明。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2日在昆明市将陈某抓获。2016年7月6日,车主李某支付给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后,将其所有的黑色东南牌轿车赎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3年6月22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27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富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下面为一则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   陈某到租车行租车后玩“失踪”,潜逃一年多被抓获,12月27日,宾川法院对陈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与宾川县某租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300元/天的价格租用李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132元的黑色东南牌轿车一辆,支付了部分租车费用后,陈某将该车开到昆明,于2014年11月22日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将向李某租用的东南牌轿车留置在某公司,陈某未将车辆情况告知租车行,变更联系方式后下落不明。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2日在昆明市将陈某抓获。2016年7月6日,车主李某支付给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后,将其所有的黑色东南牌轿车赎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3年6月22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7月27日减刑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富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为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大律师网了解详情!(编辑:cha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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