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下面为一则金融诈骗案例!
案情
201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分别受聘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王某某负责筹建有限合伙企业并募集资金的相关事宜,李某负责相关理财产品的营销业务。
201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某财富投资中心等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的名义分别对河南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王某某还负责制定了上述投资项目的募集说明书、入伙协议书样本等材料,并联系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四个项目各名出资人的本金和约定收益进行担保。
为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1月在网上结识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与张某某进行商议后,与张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由张某某负责在上海为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张某某通过某银行个人客户部经理濮某某,在未经银行审批的情况下,由濮某某私自在其工作的支行办公场所,以电话联系、现场宣传等方式向众多银行客户等不特定人员推销上述四个股权投资项目,并承诺每年11%-13%的高额固定回报。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张某某、濮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上海先后招揽107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105亿元。王某某、李某、张某某、濮某某个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123万余元、119万余元、202万余元、18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9万元。
金融诈骗罪构成方面
1.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诈骗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因此,“七九”刑法把诈骗罪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予以规定。
2.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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