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合同是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下面为一则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案例可供参阅!
尊敬的检察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8**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朴东信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以下,辩护人将主要从行为目的(主观方面)和实现手段(客观方面)这两个方面主要进行论述。
一、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是经菏泽的朋友胡爱自介绍认识了陈**,陈**知道朴8*是韩国人在海外的同胞后,千方百计想和***合伙做生意,于是双方2012年3月8日签订了一份契约书,约定双方合作向韩国出口泗水的地瓜粉条生意,在这份契约书上知情人和中介保证人胡8签了字,通过朴*联系韩国的客商给陈**发过来一份邀请函,邀请陈8*去韩国考察,所以陈**为了去韩国考察就去青岛韩国领事馆办理护照,但是经领事馆查询双方2012年3月8日签订的一份契约书上陈8*用的山东鄄城天业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都不存在,所以另外陈8*又以个人名义于2012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主要是双方把干海带、地瓜粉条、冷冻辣椒等运到韩国首尔去销售,所以说双方之间只是纯粹的商业合同关系,朴**也根本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朴**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陈8*的财物。首先,朴**的韩国海外同胞在韩居住证是真实的,这一点可以到青岛领事馆去核实,双方合同签订后,陈**拿出了投资款10万元打入了青岛的中介林*账户上,林*打到朴*在韩国的农协银行账户上,当天朴**把价值10万人民币的韩元转给韩国合作客户李明虎的账上,随后韩国客户李明虎就把2个集装箱的价值约55万人民币的4500卷壁纸和化妆品发送到青岛港,后来把化妆品卖出去1万元朴8*就给陈**来8000元,由于壁纸滞销所以朴**就千方百计联系客户,现在2300卷壁纸滞销在亳州的老液化气仓库。这些货物是陈**和朴**的合伙财产,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陈8*的财物一事。
综上,该案是一起民事纠纷,请检察机关不予逮捕朴东信。
辩护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2014年2月23日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法有哪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
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
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
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1,本罪的重点是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和事实。因此,有无主管故意是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要点。 2,注意本罪与一般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则属于履行合同中的一般违约行为,不涉嫌犯罪问题。 3,如果是属于有罪辩护,则重点是诈骗数额问题。注意区分诈骗所得与正常民事行为所得。 4,实践中有将一般民事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如延迟付款、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合同、联购合同(行为人自己不生产或者不占有货物,需要向另一人购买,但先与相对人签订供货合同的)等,定性错误,以犯罪追究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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