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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股东转让股份实际出资人失去股东身份的相关权利

2018-05-08
导读: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那么2018年股东转让股份实际出资人失去股东身份的相关权利!

  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那么2018年股东转让股份实际出资人失去股东身份的相关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未直接交付公司,也未办理股东登记等相关手续,也没有取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认可,不能确定为公司的实际股东。随着显名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其不再是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随之失去确认其股东身份的相关权利。

  【律师评析】

  律师专业评析:《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公司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部门的登记记载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法定依据。如果实际出资人没有上述任何一项证据来证明,那么实际出资人想要确认自己是公司股东身份就很难被法院认定。

  比如,显名股东如果是公司工会,而实际出资人出资交给了公司工会,没有直接交付给公司,那么一旦公司工会转让其全部股权后,实际出资人就丧失了要求公司确认自己是公司股东身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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