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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如何医疗维权?

2018-05-08
导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2018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如何医疗维权?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2018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如何医疗维权?

  【案例】

  胡某某与济南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天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6)医疗综合 第150号。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日,胡某某因“口干、臭、烧心、胃胀痛,大便不规则10年,近半年加重”到济南XXX医院做胃肠镜检查,胃镜诊断为:疣状胃炎;胆汁反流。肠镜诊断为:直肠炎;乙状结肠炎。2015年5月4日,胡某某因腹痛3天余到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门诊治疗,容积CT诊断为:胃肠道穿孔;小肠梗阻;结肠内容物多、密度高;腹腔渗出、积液。同日转至山东大学XX医院急诊,并于次日入院,经诊断为:乙状结肠穿孔,同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修补+回肠预防性造瘘术,于2015年5月30日出院。2016年5月31日胡某某再次入住山东大学XX医院,于2016年6月19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切口疝修补+回肠还纳术,于2016年7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肠梗阻、切口疝、回肠肠造瘘术后。

  【损害后果】

  胃肠镜检查后, 乙状结肠穿孔。

  【诉讼请求】

  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并遭受巨大痛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诊疗行为符合临床治疗指南和技术操作的规定,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鉴定】

  2016年2月6日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对胡某某诊疗方案、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胡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50%为宜。

  伤残鉴定】

  胃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

  胡某某因“口干、臭、烧心、胃胀痛,大便不规则10年,近半年加重”到济南XXX医院做胃肠镜检查,造成肠穿孔,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根据鉴定意见能够认定,济南XXX医院在对胡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其过错与胡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关于参与度,鉴定机构认定为50%,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济南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医疗费60748.73元;住院伙食费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925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340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1.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鉴定费4050元。

  【医学专家意见】

  患者大便不规律,行肠镜检查无不妥,肠镜检查过程符合操作规程,但发现肠壁有“瘘口”并取活检后未预测到肠道会并发穿孔,未作相应处理和重点书面告知,导致穿孔结果。穿孔后在外院行手术治疗,院方在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肠镜证实,乙状结肠有炎症并存在溃疡,行肠镜后出现腹痛症状,未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故医方过错参与度以50%为宜。

  【律师点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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