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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乘客开车门致第三人损害 谁之过错?

2018-06-15
导读:因机动车一方开车门造成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一般是指因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在打开车门时未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导致双方发生碰撞所造成的事故,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大多处于停驶状态,但是仍然属于交通事故。那么2018年乘客开车门致第三人损害 谁之过错?

  因机动车一方开车门造成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一般是指因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在打开车门时未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导致双方发生碰撞所造成的事故,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大多处于停驶状态,但是仍然属于交通事故。那么2018年乘客开车门致第三人损害 谁之过错?

  【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17日13时26分,被告赵某驾驶蒙小型轿车,沿XX市XX区XX村自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靠边停车,乘客即被告殷某下车开车门时,与由西向东原告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肇事后未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原告到XX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发生住院医疗费7494.46元,发生门诊费334元。原告被诊断为:左手环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建议定期复查,4-6周后视骨折愈合情况拔除克氏针。2013年10月30日,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XX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殷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某无事故责任。蒙肇事车辆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38.46元、误工费3960元、营养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950元,以上费用合计14108.46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因乘客下车开门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司机与乘客应

  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当中,被告赵某驾驶蒙轿车靠边停车,被告殷某开车门下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受伤,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XX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赵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殷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蒙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对于乘客和驾驶员都具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来进行分担。在我国司法审判当中,通常机动车在路边停车下客,乘客开门下车时导致非机动车道中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方碰撞受损,一般由驾驶员和开门乘客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且驾驶员多为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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