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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怎么正确行使解除权?

2018-10-17
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条件,且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在当今商品房交易的今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需要从保护交易稳定角度出发慎用权利。那么2018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怎么正确行使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条件,且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在当今商品房交易的今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需要从保护交易稳定角度出发慎用权利。那么2018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怎么正确行使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怎么正确行使解除权??

  1、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在此种情况,合同相对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如购房者迟延履行交付购房款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间,此时作为守约方如果想解除合同就需要及时告之对方解除合同,可以采用律师函、短信、电话录音甚至诉至法院的方式以此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实践中往往购房合同双方未能重视解除条款,在购房格式解除条款一栏中是空白的,即未约定违约方逾期违约多少日后,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此时要根据《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的相关规定,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未及时履行,守约方将解除合同。

  2、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和正常人思维理解的不可抗力会有较大的差距,在适用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时具有较为严格的标准,其通常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是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当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解除合同协议书,或者采用律师函、短信、电话录音甚至诉至法院的方式以此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当然在不可抗力事由结束后,如果合同双方都没有在不可抗力期间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一方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那么双方依然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3、合同因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行使解除权的限制有哪些?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中国应予提倡,因为:

  1、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解除权的重要原因。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物质利益毕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为前提而存在的,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如果合同解除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那么双方宜互谅互让地将合同解除。

  2、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难,能够互谅互让,既解决法律后果问题,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减少诉讼。

  3、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权人的意见,是因为即使不同意,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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