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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维护知识产权的建议有哪些?

2018-12-20
导读:众所周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面对如此猖狂的犯罪,我们必须要严厉打击犯罪。那么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维护知识产权的建议有哪些?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具有明显不同于人格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和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的性质和特征,这使知识产权犯罪有别于传统的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成为一种新类型犯罪。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在: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即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基于智力活动形成的创新成果即无形财产,而这种创新性智力成果的物化产品或物质载体并非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权利人对其“占有”不能通过实在具体的控制来实现;侵权人的侵占方式也不是通过侵夺或毁损,而是剽窃、假冒、篡改、擅自使用等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和使用他人的精神成果的方式。与之相应,权利人只有在发生侵权,从而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体现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和进行管理的权利。正因为如此,西方法学界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Things in Action)。

  2.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主体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只能由原始创新主体享有,但其财产权却可以进行转让。

  知识产权的二重性表明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特殊危害性,这类犯罪通常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还侵害了人身权,这对于刑事立法上确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犯罪化的依据和刑事司法过程中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均具有重要意义。

  3.有效期限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一般是指其财产权利的时间性,而非人身权利的时间性。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某项智力成果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时效的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财产所有权则与其不同,只要该所有物客观存在,法律就给予保护,不受时效限制。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时间性说明: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人才享有独占权等权利;一旦保护期届满,相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可见,知识产权犯罪的成立前提之一是该项智力成果必须在法定有效保护期限以内,否则不能据以追究犯罪。

  4.国家机构的确认性。知识产权的取得一般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确认。法律往往要求希望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要经过审查或登记程序,只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才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相应权利。

  由于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登记、注册,这就把大批不符合创新性等法定标准的智力成果排除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这些智力成果也就不会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对象,从而限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惩治的范围。

  5.法律保护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对一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义务。

维护知识产权的建议有哪些?

  (一)增强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借助媒体传播和宣传知识产权的知识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曾说过:“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顺利实施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意识普及的基础上。而新闻媒体无疑是普及知识产权意识最重要的传播者。”媒体在普及公众知识产权的知识和保护意识上起着重要作用,它的报道会引导公众的思维导向。所以媒体应该首先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才能为公众作出正确的引导。另一方面,对公众进行有计划的、普遍的和生动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使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大众化、普及化。知识产权的课程的学习不应该只 是法律和经济学生的学习,应该在学校层面就普及基本知识和保护意识。只要公众都具有了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尊重知识产权这一智力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就会有所遏制。

  (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规定

  WIPO 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指出:“在下一个世纪,知识产权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科技的发展带动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法律规定在完善的同时,旧的规定也还在起作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在过去的更新速度慢,有时候就好似衣服,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一方面,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情况,法律及时予以规定,避免灰色地带的出现,另一方面,在新的规定在出台的同时,作好新旧规定和新规定之间的衔接。同时,由于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定罪量刑中,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三)改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审判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除了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还要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背景,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

  目前全国在试点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就是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随着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希望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庭的推行中汲取经验,深入研究探索知识产权法院以满足日趋增加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

  (四)加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代价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低代价的犯罪行为,而侵权人大多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趋势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建议主要从赔偿上加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代价。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是难以计算的,所以笔者建议采用限额的罚金制度和设立惩罚性赔偿,其中限额罚金的限额要随着经济和 GDP 的发展而上升,毕竟过低的罚金对侵权人难形成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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