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表现出以下特点:
(1)青少年在性犯罪中比重大、且反复性大、重犯率高;
(2)犯罪手段野蛮残忍、后果严重;
(3)性犯罪往往与财产犯罪交叉渗透、相互影响;
(4)性犯罪传染性强、腐蚀力大,蔓延迅速、广泛;
(5)女性主动性犯罪(如卖淫)上升。
对于性犯罪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性犯罪的发生与人的性本能及生理性需要密切相关,性犯罪是在外界条件刺激下,罪犯理智无法克制性本能的结果。社会风尚的低下,带有性感刺激的传播媒介都是激发性冲动的刺激源。犯罪社会学派者则强调罪犯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犯罪心理学派论者则强调罪犯遗传、生理条件的影响,中国学者多从罪犯主体意识、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原因的综合角度说明性犯罪的原因,对性犯罪的预防也是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