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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撞倒3名女童1死2伤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2019-04-30
导读:4月23日20时许,安居区聚贤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撞倒3名女童,致1人死亡2人受伤。那么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罚呢?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驾驶车辆撞人后怎么处理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罚的知识,欢迎阅读。

  基本案情

  据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微博消息,4月23日20时许,安居区聚贤镇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2人受伤。

  经查:4月23日20时许,当事人杨某(女,28岁)驾驶川J97XX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聚贤场镇将蹲在路边玩耍的冉某某(女,6岁)、邓某某(女,6岁)、任某某(女,6岁)撞倒,造成冉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邓某某、任某某受轻伤。

  公安机关在伤者家属见证下,现场对当事人杨某进行了呼吸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0。相关事故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撞人后怎么处理

  1、造成人员伤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未造成人员伤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4、赔偿争议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般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应处以扣分、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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