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下列情况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1、在继承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所有的一半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法定继承。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继承的顺序;
3、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被继承人去世后,其所有或部分财产归扶养人所有。
1、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
2、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解释,共同共有人无法定代表权,只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才有代表权。否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对外设定抵押,一般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