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行政诉讼费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支付给人民法院。包括两类:
第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第一审受理费、第二审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
第二,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检查费、证人补贴和旅费、公示费、诉讼材料副本费、其他执行费用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支付行政诉讼费用;在中国境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必须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受理费用。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其诉讼标的如下:
(一)以下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治安管理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单价30-100元。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费用应根据争议的价格或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的费率支付;
(3)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的费率支付;
(4)超过100,000至200,000个零件的支付率为2%;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照1.5%的比例支付。
(6)超过500000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支付。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上述超额下降率计算争议金额,然后加起来,总金额是收取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