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是指在哺乳期中发生的夫妻双方离婚事件。与此有关的一切注意事件、法律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婴儿抚养问题、婴儿归属问题等。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才能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表现形式。
(2)主观过错。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三个方面。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法律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损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在哺乳期期间离婚的时候女性可以依法提出主张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哺乳期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为对自己有利最好与律师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