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
4、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1、注册保护:保护商标的最有效方法就是通过注册进行保护。按照我国的《商标法》,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而未注册商标是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因此,将品牌名称特别是那些已经成为名牌的品牌名称转换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商标名称和标志,对于有效地保护品牌名称无疑是一条捷径。
2、异议保护:利用商标异议这一商标实质审查的基本程序来保护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这个主要是利用程序,达到保护的目的,比较简捷。目前《商标法》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不服裁决结果,还可以向评审委提出复审,再不服,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评审保护:对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威胁并被认为属有争议的或注册不当的注册商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消,达到保护目的。这是在错过异议机会后的补救方法,按程序需要2~4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且问题在于评审未裁定之前,被评审商标仍被认为是有效注册商标而受到保护。
4、驰名商标保护: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达到特殊的全方位跨类保护。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认定的主动认定或通过某一侵权案件请求司法认定的被动认定两种途径解决,在异议、复审、侵权或诉讼等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从目前来看,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以往成批认定、集中管理的做法,转而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