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1、权利的内容不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2、产生方式不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出让方式、流转方式。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权利期限不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农村宅基地:
在取得后可以永久使用,也可以继承。
4、权利主体不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